8.3 抗爆间和抗爆屏院


8.3.1 危险性建(构)筑物采用抗爆间室时,应在其轻型面外设置与抗爆间室设计药量匹配的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应满足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破坏作用的强度要求。
8.3.2 抗爆间室的墙厚和屋盖应根据设计药量计算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药量不小于1kg时,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应小于250mm;
    2 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应小于200mm,也可采用钢板或组合钢板结构;
    3 当设计药量不大于5kg且顶部泄压对邻近工作间不造成破坏时,抗爆间室屋盖可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
    4 抗爆间室的墙高出厂房相邻屋面不应少于0.5m。
8.3.3 除轻型面和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外,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破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可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应满足弹性或弹塑性理论的设计要求。
8.3.4 侧面泄压的抗爆间室朝向室外一面应设置轻型窗。窗台的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
8.3.5 在抗爆间室轻型面的外面设置的抗爆屏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最小进深应符合表8.3.5的规定。
表8.3.5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最小进深
    2 抗爆屏院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当抗爆屏院的进深超过4m时,抗爆屏院中墙高度应增高,增加的高度不应小于进深超过量的1/2,抗爆屏院边墙由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应逐渐增加至屏院中墙高度。
    3 当采用平面形式为 的抗爆屏院时,在轻型面处应设置进出抗爆屏院的出入口。
8.3.6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抗爆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间室之间以及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置地沟相通;
    2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必须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防止爆炸产物泄出的密封措施;
    3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和传递窗的结构应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8.3.7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8.3.8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连锁。
8.3.9 当危险品仓库均采用抗爆间室时,相邻间室可按不殉爆、隔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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